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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NOTES READING & REFERENCES

追加:正当防卫 · 核实记录(2026-09-20)

完整同步原作内容。作者:eternity4719。

追加:正当防卫 · 核实记录(2026-09-20)

任务来源:作者问全书现在有没有正当防卫的内容,核查后确认「有提及、无落点」,作者点头新增。

原有覆盖(核查结果):全书搜「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无限防卫」只命中三处,都是别的条目里的一句话——第 8 节第 9 条(起了冲突先报警不动手)写了互殴不算防卫、防卫过当的双要件;第 13 节第 37 条(被陌生人索财)用到「对方拿了钱转身走就不能追」这条时间边界;第 13 节第 38 条(撞见一群人打架)用到「防卫也保护别人」。三处都在劝退,方向一致:别动手。真空白是另一半——退不掉时还手到什么程度不会被反咬。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全书零命中,防卫被认定之前的程序代价(立案、羁押)同样零命中。

落点:第 8 节新增第 10 条,插在第 9 条(起了冲突先报警不动手)之后,原第 10 至 38 条顺延为第 11 至 39 条。放第 8 节不放第 13 节,是因为这条回答的是法律边界和事后代价,不是现场几十秒的处置。条号顺延后全仓引用同步了两遍:book/ 与 docs/ 的条目栏位共 65 处(脚本按「本节/第 8 节/裸条号」三种形态分别判定),docs/ 长文与核实记录里的「第 8 节第 N 条」再 29 处。node tools/check-refs.mjs --check 通过(313 处全部指向正确且带锚点),docs/引用对照.md 的 diff 逐行核过:每一行都是条号变、指向的条目标题不变,没有撞歪的。

来源逐字复核

URL 复核 原文引句
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6_364975.shtml(最高检转载刑法全文,1997 年文本) 是 第二十条三款全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51611.html(最高人民法院,2020-09-03,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 号,全文 22 条) 是 第 6 条:「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第 7 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第 10 条:「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第 11 条:「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 13 条:「『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第 14 条:「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 5 条:「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第 19 条:「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
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1812/t20181219_402920.shtml(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全文,2018-12-19) 是 检例第 47 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8 月 27 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 月 31 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 月 1 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检例第 45 号陈某正当防卫案:陈某被甲等 6 人加乙的 3 位朋友围殴,「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陈某持折叠水果刀反击致 3 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陈某释放同时要求复议。检察机关经复议,维持原决定。」
https://www.nx.jcy.gov.cn/zwsy/qwfb/202011/t20201119_608817.html(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转载刑事诉讼法 2018 年修正全文,本仓库既有条目已在用) 是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法第二十条的现行有效性:最高检那一页是 1997 年文本,按本仓库既有教训不能直接当现行文本用。本条另有一重佐证——2018 年的指导性案例里,检例第 45 号逐字引述了第二十条第一款、检例第 47 号逐字引述了第三款,2020 年的指导意见又按第二款、第三款逐款展开(第 11、15、16、17 条),引文与 1997 年文本逐字一致,说明该条未被历次修正案改动,故按现行条文使用。

定级与量级

定级 A:三份来源都是官方原始文本(法律、两高一部规范性文件、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条件、限度、时间、对象四项边界和程序期限都能逐字对上,无需推断。

收益量级「大」,口径自由:按 CLAUDE.md 的阈值,自由口径看后果——本条落点是「避免刑责」(符合条件的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致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属最高一档。

成本标签 钱=多 时间=中 毅力=些:钱按第 5 条(被指控先请律师)的既有口径定,律师费几千元起为「多」;时间按羁押与配合调查算,最长可到 30 日提请加 7 日审查,为「中」;毅力记「些」,难的是对方停手时跟着收手,以及只打动手的那个人。

受益人:第一档(自己和家人),写在备注最后一句。

正文没写的

  • 防卫装置(自设电网、捕兽夹之类)不写:指导意见未覆盖,司法实践分歧大,找不到能逐字引的官方口径。
  • 「无限防卫权」这个说法不用:法条和指导意见都写作「特殊防卫」,前者是二手读物的叫法。
  • 防卫过当被判刑后的实际量刑区间不写:只有个案(检例第 46 号朱凤山案二审改判七年),没有官方统计,给一个数字会被当成普遍值。
  • 住宅被侵入这一档没有单列:指导意见第 5 条写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以实行防卫」,已被本条「不法侵害」的一般表述覆盖,单列会挤掉边界那三句。
  • 国家赔偿的日均金额不在本条重复,指向第 8 节第 34 条(羁押后的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