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批量注册小号薅平台优惠 · 核实记录(2026-09-11)
任务来源:读者在短视频里看到的一类案子——有人批量注册虚拟手机号冒充新用户,反复领「新用户前两次免费」这类优惠再倒卖变现,把企业薅掉四十多万元,人被抓了。读者举的是车企免费充电,但题目是一般性的「薅羊毛薅到什么程度会变成犯罪」,不是某一家车企,所以条目按「平台优惠」通写,正文不点某个行业。
原有覆盖:第 11 节第 3 条写的是「写、卖抢票秒杀刷单薅羊毛脚本」,落点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主体是做工具的技术人;第 11 节第 4 条写爬虫与个人信息;第 8 节第 7 条写出借银行卡、手机卡(两卡);第 9 节原第 15 条写身份证不借人。四处都没写「使用者自己虚构身份、虚构交易骗取优惠按诈骗罪办」这一面,也没写「发现系统漏洞反复用」的定性。落点是第 9 节新增 1 条(第 8 条),原第 8 到第 19 条顺延为第 9 到第 20 条,并同步改了三处跨节引用(book/08 两处、book/27 一处)。
排位理由:本节排序口径是「最容易无意中踩到 × 后果最重」。这条紧跟在第 7 条(捡到银行卡、手机不揣走)之后,两条是同一种心理——「东西自己送上门」「系统自己给的」,读者不觉得这是偷;但后果这条更重:侵占罪最高 5 年、信用卡诈骗最高 10 年,诈骗罪到数额特别巨大是 10 年以上直至无期。放在高空抛物(原第 8 条)之前。
第 9 节第 8 条(不批量注册小号薅优惠)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fl/11033925/index.html | 是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https://www.spp.gov.cn/spp/sfjs/201802/t20180201_363736.shtml | 是 | 法释〔2011〕7 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
| https://www.spp.gov.cn/spp/fl/202209/t20220902_575631.shtml | 是 |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https://www.spp.gov.cn/spp/fl/202006/t20200602_463888.shtml | 是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6/t20210607_520557.shtml | 是 | 「利用虚拟号码批量注册虚假新用户,骗取电商平台新用户优惠券和推广奖励费。近日,经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他以单价0.1元的价格购买虚拟手机号码,并利用这些号码注册成为甲平台的新用户。随后,他点击领取平台满29元减15元的『新人券』……再将商品倒卖至附近的小商铺套现,每单能赚十几元差价」;「前一个虚拟号就会自动收到平台发放的2元至20元不等的奖励金」;「截至案发,刘某某和谭某某通过虚假刷单骗得的优惠券、奖励金分别为9万余元和7万余元」 |
|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508/t20250826_704625.shtml | 是 | 「共计退款1156笔订单,抽取手办模型224件,并通过二手平台出售获利,诈骗金额达24.9万余元」;「王某当场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并预缴了罚金共计33万元。法院当庭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辩称「货是你们发的,抽奖是你们开的,系统有漏洞也是你们的责任」,检察机关认定「从主观层面看,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其故意隐瞒已退单事实,致使客服人员作出错误判断并交付财物」 |
|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1/t20240124_641099.shtml | 是 | 「总计对16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34名情节轻微的从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案涉及全国19省70余市,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在平台每注册一名新乘客用户,可以获得一张5元至58元不等的新人优惠券;乘客每打一次车,平台会补贴司机5元至58元现金」;「龙城区法院对163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主犯黄某、蔡某已于2022年4月被龙城区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各并处罚金」;「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检察官同步对不起诉对象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避免『不刑不罚』」 |
条文版本核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不能引最高检转载的 1997 年文本——1997 年原文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现行文本(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该罪死刑后)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两者差别很大,故本条三条刑法条文统一引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转载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整合文本,并已在该页逐字比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在该整合文本中与写入条目的表述一致。
案例取舍:读者说的车企免费充电案,在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渠道都没有检索到可逐字核对的通报或典型案例(mps.gov.cn 在本机恒 521),故不写该案,改用最高检公布的三起同类案件(电商新人券、网店退款漏洞、网约车补贴刷单),三起的手法分别对应「买虚拟号批量注册」「钻系统漏洞反复领」「自己交易自己」,覆盖了读者问题里的全部要素。读者提到的「损失四十多万」这一量级未附案例,只在说人话里按法释〔2011〕7 号第一条的档位写成「让商家损失四五十万正落在 3 到 10 年这一档」,不编造具体案件。
未写进条目的相关规定(留待以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搭接码平台、卖验证码的上游按此罪判,已见于最高检公布的台州「易码」平台案),本条讲的是使用者一侧,未展开;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 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诈骗的行政处罚档已在第 8 节引用,本条未重复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