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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NOTES READING & REFERENCES

追加:境外信息只浏览、不保存不转发不评论 · 核实记录(2026-09-08)

完整同步原作内容。作者:eternity4719。

追加:境外信息只浏览、不保存不转发不评论 · 核实记录(2026-09-08)

任务来源:读者提的一件事——境外网站上的内容(尤其政治类)只浏览,不要保存、转发、评论,不要跟风轻信;这么做对个人换不回任何实质收益,代价却可能是刑期。

原有覆盖:第 9 节第 1 条写的是灾情疫情警情谣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 2 条写的是侮辱英烈与国旗国歌,两条都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章;第 11 节第 9 条写的是「卖翻墙工具、替人搭节点」的非法经营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不涉及看到内容之后怎么处理;第 8 节的网络言论条写的是名誉权与诽谤。四处都不重复,落点是第 9 节新增 1 条(第 3 条),原第 3 条起顺延为第 4 到第 18 条。

排位理由:本节排序口径是「最容易无意中踩到 × 后果最重」。转发和跟帖是随手动作(容易踩),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一档是 5 年以上、无上限封顶到有期徒刑上限 15 年,且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后果重于第 3 条的传播淫秽物品),故排在第 1、2 条这两条同为言论类之后、传播色情之前。

第 9 节第 3 条(境外内容只看不转)

URL 复核 原文引句
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6_364975.shtml 是 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https://www.cac.gov.cn/2025-12/29/c_1768735112911946.htm 是 网络安全法(2025 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条文版本核对:刑法第一百零三、一百零五、一百零六、一百零七、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三条以及第四十五、五十五、五十六条,自 1997 年以来历次刑法修正案均未修改,故直接引最高检转载的 1997 年文本(本仓库其他条目凡引这一页都要先确认该条未被修正案改过,见记忆里的踩坑记录)。网络安全法 2025 年修正后条号有移位:2016 年文本里的禁止性规定是第十二条第二款,2025 年修正后是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应的罚则从第六十八条移到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本条按修正后的条号引。

案例(未采用):检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官方公布案例,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安全部网站均未检索到可逐字核对的判决文书或典型案例(mss.gov.cn 在本机 TLS 握手失败,chinapeace.gov.cn 连接被重置)。读者举的「编程随想」(阮晓寰)案,一审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2 月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二审 2024 年 12 月维持原判——但这些信息只见于境外媒体报道(RFA)、维基百科和家属公布的判决书扫描件,均属二手转述或非官方渠道,按项目引用规则不得引用。故本条只写法条、不附案例,并在正文备注里说明「未取得官方渠道可核对的判决书」,与第 1 条备注里「公安部网站打不开,未引用具体案例」的处理一致。

未写进条目的相关规定(留待以后):反间谍法(2023 年修订)关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资助、指使他人实施间谍行为的规定,本轮未取得可逐字核对的官方全文(最高检法律库对应页面未命中),故正文只引刑法第一百零七、一百一十一条,不引反间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与本条主题相邻但属另一类内容,未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