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在家给境外公司远程干活 · 核实记录(2026-09-20)
任务来源:读者问「有没有关于在中国进行远程打工的注意事项」,并提到一个他听说过的说法——给境外企业打工,雇主的员工必须具备本国国籍。
原有覆盖:全书搜「远程办公」「远程工作」「居家办公」「数字游民」「境外雇主」「外国公司」「跨境用工」「涉外劳动」,没有一条讲「人在国内、给境外公司远程干活」。最接近的五处都不是这件事:第 31 节第 14 条(出国打工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的是人出境;第 32 节第 3、4 条(留学生打工时数与身份)前提是有当地学签;第 11 节第 5 条(不接赌博诈骗 App 开发单)是接单红线;第 9 节第 5、6 条是兼职陷阱;第 5 节第 2 条(个税汇算)只写境内综合所得,全节没有一处提境外所得。落点是第 31 节新增 1 条(第 15 条),原第 15 条(创业担保贷款)顺延为第 16 条。
排位理由:插在第 14 条(出国打工)之后,两条构成「给境外雇主干活」的出境与不出境两面,读的时候连着看。查过全书没有任何别节引用第 31 节的具体条号,节内唯一的条号引用是第 3 条备注里的「见第 3 条」,在插入点之前,故本次插入零引用破坏。
第 31 节第 15 条(远程给境外雇主干活)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22/content_5351177.htm | 是(curl 抓取中国政府网正文,逐字比对)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六条「(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8-09/05/content_2060671.htm | 是(curl 抓取中国人大网正文,逐字比对) |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
|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7/content_786257.htm | 是(curl 抓取国务院公报正文,逐字比对)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
| https://www.safe.gov.cn/safe/2007/0105/22509.html | 是(curl 抓取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正文,逐字比对)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 号)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
定级与取舍
- 定 A:四份都是可逐字核对的法规原文,判定链条完整——劳务提供地在境内(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 属境内所得 → 支付方在中国境内无机构、扣缴落不了地 → 触发个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自行申报 → 收汇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走第十条第七项「职工报酬」。
- 口径与量级:口径记金钱。收益量级判「中」,不是机械套阈值套出来的——这条换回的不是具体金额,而是「别漏报、别在收汇上被卡住」,金额阈值套不上,故用判断定「中」,依据记于此。成本:钱 0、时间中(一年一次汇算清缴,加上银行材料)、毅力些,按阈值落性价比一般档。
- 这条最反直觉的一点:普通人以为「给境外公司干活=境外所得」,实际按劳务提供地判定是境内所得,境外所得抵免那一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用不上,无住所个人境外所得免税那套(实施条例第四条)也用不上。正文把这层写进了「说人话」。
- 没写的四项(都可能有实际成本,但本轮找不到可逐字核对的依据,宁可不写):① 这笔收入要不要缴增值税、要不要代开发票;② 长期这样做要不要办营业执照或登记为个体户;③ 能不能按劳动法向境外雇主主张权利(年假、加班费、解除补偿);④ 数据出境与保密。正文备注里把这四项列明,避免读者以为已经覆盖。
读者提的「境外雇主要求雇员必须具备本国国籍」
未采用,正文一个字都不写这个说法(合并后订正:原来正文备注里写了「网上流传的『……必须是本国国籍』,本书没有找到可核对的官方依据,不写」,这是先引一句读者没见过的说法再去评价它,和「说人话」里被禁的「『XX』不是瞎编」是同一个毛病,已删)。检索到的情况:美国出口管制里的 U.S. person(公民、合法永久居民、受难民或庇护者)确实会让部分受控技术岗位实际上不招外国人,但那是出口管制「视同出口」的结果,不是一条「雇主必须雇本国人」的劳动法规则,且材料讲的都是在美国境内受雇时向外国人披露受控技术的情形,与「人坐在中国境内远程干活」对不上。更要紧的是,检索到的全部是律所分析文章(Covington、Pillsbury 等),没有一份 ITAR/EAR 原文或 BIS/DDTC 官方口径,按项目引用规则不得引用,故不写入正文。若日后要收,需先取到 eCFR 上的 ITAR(22 CFR 120.62 等)与 EAR(15 CFR 772.1)原文再定。
合并后订正(2026-09-20):税目定成「劳务报酬」是错的
原条目的「说人话」写「按劳务报酬在境内交个税」,收益栏也只引了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劳务报酬定义。这一步不成立:
-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写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已复核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22/content_5351177.htm,逐字比对)。条目标题就叫「给境外雇主干活」,正文还让读者拿雇佣合同去银行按「职工报酬」结汇,却按劳务报酬报税,内部自相矛盾。
- 而条目自己在备注里承认「境外雇主与远程干活的人之间算什么关系……找不到可逐字核对的依据」——关系既然没定性,税目就更不能断言。
- 这不是措辞问题,落到钱上:个税法第六条只给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减除 20% 费用后计入收入额,工资薪金不在其内(已复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28/content.html,2018 年第七次修正版第六条),同样一笔收入按两个税目算出来的税不一样。
改法:说人话改成「并进当年综合所得、在境内自己申报」,税目按「签雇佣合同、听对方安排 = 工资薪金 / 自己按项目接活交付 = 劳务报酬」分写一句,并点明劳务报酬只按收入的八成计入;收益栏补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与个税法第六条两句原文,来源栏的个税法条号补第六条、加一条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链接。备注里「没写的四项」第 ③ 项同步收窄为「能不能按劳动法向境外雇主主张权利」,不再和税目定性混在一起;「本轮」这种仓库工作流的词改掉。原判定链条(劳务提供地在境内 → 境内所得 → 无扣缴义务人 → 自行申报 → 结汇走「职工报酬」)不受影响,仍然成立。
条目数 551→552,A 级 365→366,链接数相应增加,已跑 tools/sync-stats.ps1 同步 README、index.html、tools/og.html 与 og.png;CLAUDE.md 与 README 两处手工维护的目录简介按规则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