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免责与「罚的不是」类表述的越界排查 · 核实记录(2026-09-09)
任务来源:第 13 节第 2 条被指出把「怕被讹」整个压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上,而该条只免「救助过程中造成受助人损害」,不覆盖「反过来说是你撞的」。作者要求排查全书有没有同类问题。
排查口径两条:① 受益人错配——条目默认场景是陌生人,却按「你该管」写成本收益;② 法条越界——拿一条只管 A 的免责或限缩条款去安抚 B 风险。
排查范围
- 受益人错配:用「有人|别人|他人|陌生人|旁人|路人|对方|同事|朋友|邻居|见义勇为|救助|身边人」扫全部 471 条标题(命中 37 条),已在同日的受益人四档那一轮逐条处理完,本轮未发现新的。
- 法条越界:扫全书「不承担|不担责|不用赔|免责|不违法|不构成|不追究|无需承担|不算违法|不担刑」以及「只要不|就不算|不会立案|不用担心|罚的不是」,逐条读原文比对法条覆盖面。命中 2 处真问题、2 处复核后无问题。
改动一:第 9 节第 3 条(境外内容只看不转)
原备注写「法条罚的是『煽动』『传播』『提供』,不是『看』」。这句对该条引用的刑法第一百零三、一百零五等条成立,但被写成了普适结论,漏掉一个明文例外: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www.gjxfj.gov.cn/gjxfj/fgwj/flfg/webinfo/2017/03/1601761496614423.htm(国家信访局转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 是 | 新增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改法:说人话加一句例外(这一类光持有就够定罪,判 3 年以下),收益栏补入该条原文,备注把「罚的不是看」限定回本条引的那几条,并写明「不存档」对这一类不是谨慎建议而是硬线。来源加刑法修正案(九)。
注意:最高检转载的刑法全文页 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6_364975.shtml 是 1997 年原文,不含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原条目在来源栏里已经标注「这几条未经修正案修改」,本轮新增的条文因此另引修正案九全文,不挂在那个页面下。
改动二:第 8 节第 15 条(网络言论与网暴)
原备注写「侮辱、诽谤罪原则上『告诉的才处理』,即要自己去法院起诉,公安不会主动立案」。方向对,但「不会」是绝对化,漏了同条自带的两个口子: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6_364975.shtml(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1997 年原文即含第二款) | 是 |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 https://www.gjxfj.gov.cn/gjxfj/fgwj/flfg/webinfo/2017/03/1601761496614423.htm(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 | 是 |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改法:「公安不会主动立案」改为「公安一般不主动立案」,备注补上两个口子。来源加刑法修正案(九)。
复核后判定无问题的两处
- 第 8 节第 29 条(养犬无过错责任):正确区分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减免)与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只有被侵权人故意才减轻),说人话和收益栏都写清了「不牵绳等于把重大过失那条路堵死」,没有越界。
- 第 8 节第 15 条的处罚数字本身(拘留日数、罚款额、刑期)与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 年修订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一致,只有「不会主动立案」这一句需要改。
第二轮:过程成本缺失(同日追加)
作者再次指出,第 13 节第 2 条引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来安抚「怕被讹」仍然不够:监控里找不到肇事车辆时,留了号码的报警人就是家属最容易找到的对象,电话催、上门、直接被列为被告都可能发生;第九十条只保证判决结果,不保证不被卷进去,赢了官司照样亏时间和律师费。这是「法条越界」的第三种形态——用结果规则安抚过程风险。
本轮新增核实: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fgw.sh.gov.cn/ys-syjf-zc-2.4.1-h5/20240408/073febdb2b04464390546232d4089f51.html(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载民事诉讼法 2023 年修正全文) | 是 |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https://www.gov.cn/ziliao/flfg/2006-12/29/content_483682.htm(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 | 是 |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
律师费不在第六条列举的三项之内,因此第二十九条的「败诉方负担」不覆盖律师费——正文据此写「赢了也得自己掏律师费」,是从条文列举推出的,不另找条文。
改动:第 13 节第 2 条成本栏加「真被家属盯上,应诉是几个月起步的事,律师费不在『败诉方负担』的范围里」;备注把「基本就归零」改写成「监控、同行的人、行车记录仪降低的是败诉风险,降不掉被卷进去的成本,这两笔账要分开算」,并写入审限和诉讼费范围。CLAUDE.md 新增一节「写『法律支持你』的条目时必须写过程成本」,把这条固化成写作规则。
顺带扫「可以起诉|可以主张|能要回|可以要求追究|退一赔三|可以申请仲裁|胜诉|可以退|有权要求|应当赔偿|可以申请|能拿回|可以索赔」全书,逐条读原文判断有没有只写结果不写过程:
- 补过程成本的两处(都只改成本栏、不引新数字):第 5 节第 9 条(孩子充值退款)加「谈不拢只能起诉,那是几个月起步的事,律师费自理」;第 14 节第 8 条(个人信息查阅删除权)加「真走到起诉就是几个月起步的事,律师费自理,先走投诉更划算」。
- 复核后本来就写对了的四处,可以当范本:第 8 节第 21 条(网购被骗)备注给了「税后时薪 × 预计耗时 + 诉讼费,再打个胜诉后能否执行的折扣」这一整套算法;第 8 节第 32 条(被诬告)备注写明「别把追究当成必然结果」并解释举证难度差在哪;第 5 节第 22 条(预付款)备注写明「这条给的是事后的法律依据,不是事前的安全感——商家真跑了,钱多半已经不在账上」;第 8 节第 34 条(国家赔偿)备注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往上申请的程序,以及律师费等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第三轮:闹到单位与丢工作(同日追加)
作者再补一层成本:家属可能闹到读者单位,公司可能因此开人,工作直接没了。核实后写进第 13 节第 2 条备注,复核于最高检转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 年修订全文 https://www.spp.gov.cn/spp/fl/202506/t20250627_699863.shtml:
-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
条号交叉验证:同一次抓取给出的第五十条各项(第二项公然侮辱诽谤、第三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与第 8 节第 15 条、第 31 条早前已核的引用一致,因此本次第二十六条的条号一并采信。
写法按本轮定下的规则:不停在「公司不能这么开你」。备注写明公司据此开人一般属违法解除、赔偿金按 2N 算(指向第 19 节第 6 条),但同时写明报警和仲裁都要读者自己跑,工作先丢的那段损失不会因为将来拿到 2N 就补回来,所以这一层的结论仍是「走开合法且最省事」,不是「有法律兜底」。
第四轮:记者、二次传播与网暴,以及拆长文(同日追加)
作者再补一层:家属可能带记者来采访、视频发到网上、引来网暴,「成本是无底洞」。到这一层,第 13 节第 2 条的备注已经压了七八笔账,超出「单个条目不超过 10 行、长解释放 docs/」的项目规矩,因此本轮把整笔账拆成长文 docs/遇到陌生人出事该不该停.md,条目备注收缩到结论加指路,改完 8 行正文(原 9 行)。
本轮新增核实: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www.spp.gov.cn/spp/fl/202006/t20200602_463888.shtml(民法典) | 是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二项,「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可以不经同意的合理使用 |
|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526/202408/content_6969181.html(国务院公报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四部门 2024 年公布,2024 年 8 月 1 日施行) | 是 | 第二十三条:平台应当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以及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防护选项;第二十五条:「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公安网信等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二十六条:在服务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第十五条: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线索 |
肖像权那一条是本轮最反直觉的发现,也是长文里唯一一句「你未必拦得住」: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意味着现场拍摄未必需要你同意,你能控制的只是接不接受采访、出不出镜、说不说话。
网暴与自杀的关联本轮未写入任何数字:可查的荟萃分析以青少年样本为主,与本条读者的人群和情境不匹配,按全书「不确定的数字宁可不写」的规矩只留出口(12356,第 1 节第 25 条),不给概率。长文开头也写明全文不给发生率,避免把「列了七层」读成「七层都会发生」。
跟着改的:README 的导航行和末尾长文列表、index.html 的 doc-links 各加一处长文链接。docs/ 下长文由 3 篇增至 4 篇。
统计
条目数不变,仍 471 条;证据等级与性价比档不变(改动都落在备注、说人话、成本和来源栏,收益栏只在第 9 节第 3 条追加了一句法条原文,量级仍为「大」)。book/ 下原始文献链接 +5;docs/ 新增长文 1 篇(遇到陌生人出事该不该停),docs/ 长文由 3 篇增至 4 篇。